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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条款亦无效

作者:王道勇律师高级工程师造价师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条款亦无效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3号,审判长崔晓林,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陕西宏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

承包方: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

争议焦点:施工合同无效欠付工程款能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利息?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宏兴公司是否应当给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的问题。《承包协议》无效,其中约定的非独立存在的违约责任条款亦应无效,中煤公司、中煤陕西分公司主张宏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欠付工程款利息,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宏兴公司欠付工程款,应当支付相应利息,应付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和第十八条关于“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应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日”的规定进行计算。

四、启示与总结

施工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亦无效,欠付工程款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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